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目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