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