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吸毒成瘾人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