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