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