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在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塌陷、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整治或缴纳土地复垦费,对其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