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三)毁坏水利设施;(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