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四)蔬菜生产基地;(五)农业教学、科研、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