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教学、科研、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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