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九条有效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质量跟踪制度。整改后,生产者必须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复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者要求复查报告的20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