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