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者农业资源破坏事故,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