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类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