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