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业、林业、渔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