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科普工作的形式包括:

(一)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四)建立经常性科技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

(七)制定科普教育大纲,实施科普教育工程;

(八)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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