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标准,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水产品市场安全准入制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