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

(二)捕捞限额指标以外的捕捞渔船;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的;

(四)违法捕捞未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给捕捞许可证的。

对非专业从事海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给海洋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