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的国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一)水域和滩涂管辖权有争议的;(二)违反水产养殖证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因水产养殖规划调整等原因,决定收回养殖水面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的。国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取得,除按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审批外,也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