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