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电台、网站、移动通信、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收费出入口告示牌等设施及时告示运行信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