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除国道、省道外,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