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在路网中的地位分级行使路政管理职责。不同等级的公路立体交叉或者平行的部分,按照等级高的公路进行路政管理。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桥、匝道以及收费站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