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绿化纳入本地绿化计划,组织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并落实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