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考核标准,定期对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巡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