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二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交竣工验收制度。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