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事业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