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管理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六)进行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动员的协调工作;

(七)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