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预备役部队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