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