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照制度健全、设施完善的规定,搞好基干民兵和民兵应急分队营、连部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