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应当服兵役的公民,未参加民兵组织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