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经营者合法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