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