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