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