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