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