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监督检查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