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件;经营者有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