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处理。监督检查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指定查处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