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提高效益而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共同开发商品交易市场的;(二)为促进生产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三)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技术落后、生产明显过剩而采取共同行为的;(四)为促进出口,联合开发,相互约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五)为提高贸易效益,就商品进口采取共同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