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一)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或者使用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三)对抵制其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四)其他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