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在从事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