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互相串通,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互相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对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