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六条有效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互相串通,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互相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对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