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以洽谈业务、合作开发为名或者通过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条(一)、(二)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