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