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