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发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