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